日前,經樂山市委批準,市監委對樂山金石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胡全華涉嫌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胡全華理想信念喪失,法律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套取資金濫發獎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不正確履職,將國有公司資金違規出借給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胡全華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樂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按規定取消胡全華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