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權責統一,盯緊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堅持嚴字當頭、權責統一,實施規范問責、精準問責,增強問責的嚴肅性和公信力;進一步界定不同問責情形的問責主體,督促各類問責主體齊抓共管;及時糾正濫用問責、不當問責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責。
問責工作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必須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規范的程序安排、明晰的責任權限,保證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
當前問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問責主體缺位越位錯位。有的地方問責缺位,把問責看成僅僅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相關黨委(黨組)和黨的工作機關很少參與進來,不愿問責、不會問責。有的地方被動問責多、主動問責少,問責工作過多依賴于上級督辦,以及檢查考核、巡視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有的地方問責越位,忽視程序規定和職責權限,在開展專項檢查、聯合調查工作中,直接將發現的問題線索和具體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問責。有的地方問責錯位,將一般干部納入問責范圍,以簡單問責替代日常教育、監督和管理,或者以問責下級代替上級、問責一般干部代替領導干部,問責的嚴肅性和震懾性不夠。
問責工作泛化和不均衡。有的地方問責情形泛化,問責手段單一,把問責對象向下級黨組織和基層黨組織無限度延伸。有的問責挑“軟柿子”捏,問副職、下級責任多,問主官、上級責任少。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以“追責”代替“問責”,以追究直接責任替代領導責任。有的問責高舉輕放,以組織處理替代紀律處分,以批評教育替代組織處理,以追究個體責任替代追究集體責任。此外,一些地方問責工作存在不均衡問題,問責領域主要集中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脫貧攻堅、污染防治等方面,而對黨委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紀委落實監督責任不力、選人用人、決策中造成失誤的問責數量相對較少。
問責程序和方式不規范。有的精準運用“四種形態”不夠,重約束輕激勵,不重視在問責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的開展問責過程中,沒有遵循實事求是原則,一味追求快查嚴辦,按照“簡單歸錯”邏輯,既沒有認真對干部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沒有認真分析其履行狀況與責任后果之間有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不注重問責效果。一些地方開展問責工作“一問了之”,只講問責不談整改,或者以問責代替整改。一些地方問責重“嚴管”輕“厚愛”,出現“多干事多問責、少干事少問責、不干事不問責”的錯誤導向。一些地方對基層干部缺乏關愛,對被問責干部關心、回訪不夠。
分析問題背后的成因
思想認識不清晰。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對問責概念認識模糊,不懂問責、盲目問責。有的對問責情形認識不清,把招商引資、生態保護、脫貧攻堅中的具體業務工作也納入問責范圍。有的不能區分“追責”與“問責”的關系,把追究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混同于問責。有的不能厘清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的界限,在實際工作中重查處直接責任,輕追究領導責任。
責任邊界不明確。有的地方由于正副職之間、不同層級之間、各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和職責范圍不清,問責對象不明確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地方將上級部門牽頭負責的工作推給基層,把承擔的主體責任變為“督導責任”,變相向基層推卸責任。
問責理念亟待轉變。一些地方把問責當作日常管理手段,只要工作推動中遇到障礙,都想依靠問責手段來解決。一些地方重問責數量、輕問責質量,在問責過程中不是嚴格依據事實和紀法,而是過度依賴上級意志和社會輿論,既沒有深入細致調查,也沒有科學分析研判,問責效果不佳。
構建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有效機制
聚焦重點任務開展問責。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脫貧攻堅決戰決勝之年。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緊跟黨中央關于當前形勢的最新判斷和最新部署要求,圍繞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圍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對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及執行和維護制度不力、濫用棄用權力等問題開展問責工作,推動各級領導干部嚴格按照制度履職盡責。
構建各類問責主體齊抓共管的良性局面。堅持“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的原則,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及相關領導干部的監督檢查,通過督促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督促各類問責主體齊抓共管問責工作,切實改變紀檢監察機關在問責中唱“獨角戲”的局面。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履行監督職責,也要履行協助職責,協調解決問責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健全問責工作統籌協調機制,采取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一管理問題線索等形式,為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提供抓手和載體,并對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及時加以糾正。
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程序。嚴格按照依規依紀、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問責。厘清不同層級、部門、崗位之間的職責邊界,堅決糾正一些地方出現的把責任層層下移等問題。明確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之間的責任邊界,根據工作重點任務變化動態調整責任清單,實現問責情形具體化和標準化。建立健全規范問責工作的相關程序和制度,從問責的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全過程都要堅持集體討論、嚴格把關,保障被問責對象申辯權利。指導各地區各部門以問責條例為標準,細化問責措施配套程序,防止出現政策把握不一、畸輕畸重的現象。
強化對問責成果的運用。問責的最終目的不是處理多少人,而是要通過問責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最終達到干事創業的目的。問責工作既要體現執紀執法力度,又要充分彰顯組織溫度。在問責過程中要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讓被問責干部既認識到紀法的約束和剛性,又能感受到組織的嚴管與厚愛。做好問責工作“后半篇文章”,建立問責決定執行、以案促改、對被問責干部跟蹤回訪等制度。堅持“三個區分開來”,進一步落實為基層減負的要求,規范各類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濫用問責、不當問責行為,及時給予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予以追責。(中國紀檢監察報報理論周刊與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黨建教研部聯合課題組 課題組成員:羅星 胡楠,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8月27日理論周刊第8版)